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一)
日期:2022-11-02浏览次数:545次作者:浙江验厂网
第一条 为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以下简称鉴别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鉴别检测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鉴别检测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益原则,确保检测结论科学、准确、权威。
第四条 鉴别检测工作涉及的相关方应对鉴别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机构与要求
第五条 检测机构负责承担所在省(区、市)或指定区域内鉴别检测工作。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确保开展鉴别检测工作的公益属性,应确保从事鉴别检测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开展的鉴别检测业务等有效受控,并建立相应的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库。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 鉴别检测的受理范围:(一)司法机关的委托;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
(三)其他检测机构的委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
第八条 检测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
(四)样品数量或状态不能满足鉴别检测需要的;
(五)无相关技术资料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鉴别检测的;
(六)同一委托事项已由其他检测机构出具明确结论报告的;
(七)检测机构无法承担完成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具备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于受理的委托,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双方责任、义务、复检等事项。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应告知委托方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委托方应对委托事项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委托鉴别检测事项与监管执法工作相关的,委托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委托方可通过协议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样。
第四章 检测依据和结论
第十一条 鉴别检测依据包括: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
(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三)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电子烟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或说明;
(五)执法部门提供的视频、图片、信息等证据材料;
(六)检测机构确认的实验室方法或研究成果;
(七)其他能够得出或辅助得出结论的相关信息或技术等;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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