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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2022-07-01浏览次数:1049次作者:浙江验厂网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显示,自2022年5月5日起,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始接受存量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并开始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核、审核。近期将审批发放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一)1人能否申请多个零售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如果不同的经营地址均符合电子烟零售许可条件和要求,可以申领多个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二)曾因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是否不许可该个体工商户名下所有电子烟零售店的许可申请。

        如果申请时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则是否许可分不同情况:如果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基于单一店的违法行为,则不许可单一门店申请,在其他地址的门店申请不受影响;如果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能归为其中某个店,且这个销售行为无法归为某个店,则名下所有的电子烟门店申请均不能许可。


        (三)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能否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从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的制度设计和管理要求出发,持有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不宜同时持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但如果电子烟生产企业的关联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则不属于上述情形。
        (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必须含有电子烟零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不论是过渡期内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还是过渡期结束后符合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时,都不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电子烟零售。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是否均需实地核查,核查内容有哪些。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应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1.确认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2.经营场所是否固定,是否与住所相独立;3.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是否符合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关于场所、业态等的要求;5.是否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6.是否存在排他性经营行为;7.其他需要核实了解的情况。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比如:对申请人的新办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且不予许可的原因并没消除的;申请经营电子烟的地址所在行政区域已达到电子烟总量上限的;受理后发现主体不适格的。
        (六)申请人同时申请电子烟和卷烟零售许可范围时的处理办法。
        申请人应分别提出卷烟和电子烟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要协调引导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件。未撤回申请件的,应分别审核是否符合电子烟和卷烟发证条件,依法作出许可决定。过渡期内获得电子烟零售许可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变更增加卷烟经营范围的,也要协调当事人主动撤回。未撤回申请件的,要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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