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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及迎来溯源监管新时代

日期:2022-06-30浏览次数:1191次作者:浙江验厂网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通知,目前可以申请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适格主体只能是过渡期之前的既存主体,也就是在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通知,目前可以申请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适格主体只能是过渡期之前的既存主体,也就是在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自5月5日起各生产企业可提报生产许可证申请。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分为三类:电子烟产品(工厂和品牌)类、雾化物(烟油)类、电子烟用烟碱(尼古丁)类。
        工厂和品牌申请的是电子烟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烟油类企业申请雾化物类生产许可证,尼古丁类企业申请电子烟用烟碱生产许可证。

        在这三类生产许可证业务范围内,可以同时选内销和出口,产品类型方面也可以同时选,比如烟弹、烟具和组合一起选都可以。

                     

        电子烟行业迎来溯源监管新时代
        6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三份文件。
        其中,《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中的第六条指出: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主体功能已经建成,在部分区域和企业采用试点方式完成了验证。2022年6月15日平台将如期正式运行,届时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逐步上平台进行交易和结算。
        而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电子烟生产企业不得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据了解,在生产端,电子烟实行“一物一码”,追溯码出现在电子烟产品出库、入库批发企业和从批发企业出口三个环节,实现全产业链信息追溯链条。
        零售端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店中店的销售网店或无法获得销售许可。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无关者,无法申请零售许可证。
        分析人士指出,渠道管控、产品追溯是新一代电子烟监管重要方式,随着电子烟交易平台的建立,行业将迎来“一烟一身份”的溯源监管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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