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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厂标准介绍,疫情下劳工审核标准常见问题及解答(二)

日期:2024-01-11浏览次数:987次作者:浙江验厂网

        中国是世界劳动力最大的国家之一,所以很多国外品牌商会在中国采购商品,而国外的品牌商有着来自他们国家和他们自己公司的一系列的采购标准,很多客户希望供应商在质量、人权、反恐等方面的管理体系达到一定的要求,因此在下订单之前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公证行检查工厂状况,在确认工厂没有大的、严重的问题存在后,才能够将工厂纳入到合格供应商名单,才会下订单并长期合作。
        Q: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时,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A:双方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
        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折算计算工资报酬。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Q:企业能不能统筹安排无法到岗工作的员工享受年休假?
        A:对于无法实现远程、线上办公的职工,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对劳动者仍未能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Q: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A:不计入医疗期。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Q: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怎么办?
        A: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Q:企业可以要求职工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
        A: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职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并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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