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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高级认证标准介绍,新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变化及重点注意事项

日期:2022-11-03浏览次数:939次作者:浙江验厂网

        2022年总署106号公告:海关高级认证标准
        2022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外网正式发布了2022年海关总署第106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新的公告与上一版本对外公告日期仅相去一年。而本次公告出台较快、变化较大,或许给了众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或者拟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以及正在面临认证或认证中的高级认证企业带来不小的疑惑或冲击。
        那么本次调整,我们从宏观层面具体怎么来看待呢?
        一、认证指标项的总量变化
        对于认证标准的调整,大家看到标准后,第一感会是认证标准数目的调整,这里概括说明如下:
        1、认证的总条目数大幅减少。
        认证指标项由原先的“五大类32个指标项”变更为“四大类16个指标项”,大家的第一感觉会是认证标准条目大幅缩减、要求降低,其实不然,本次调整从细化条目上确实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整合和优化,并进行了部分删减,但也进行了适当的增加,也即“有增有减+整合优化”。因此部分内容仍整合在其他条目中,通过合并和语言表述优化后予以体现,故并非认证指标要求大幅降低。
        条目在几个大类中的指标变化列表如下:
        2、指标权重发生变化。
        内部控制标准的比例大幅下降,由原来的11个指标项调整为4个指标项;相对贸易全标准由原来的9个指标项调整为6个指标项的调整来说,本次调整,对于内部控制的
        偏重度显得降低,而更多体现贸易安全标准的要求,该调整也与本次调整更多接轨SAFE的一些要求相关联。
        二、“通用标准与单项标准的整合”变化及影响
        本次标准调整中,综合对照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先后版本来看,其中主要变化点存在如下状况:
        状况1:通用标准实际的认证考核内容增加,将较多原来的单项标准中的内容合并到通用标准中,其中主要是将原来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单项标准整合合并到了通用标准中,该调整笔者也非常赞同,从查看上要方便较多。
        状况2:单项标准的内容整合后,大幅删减及整合到通用标准中。其中保留的各个业务类型的一些特定管理要求,从认证准备角度,更加明确。而且对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等也适当进行了简化。
        三、“认证通过机制”的变化、对企业的利弊影响
        细看本次公告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对于其中通过认证的标准要求,变更为:同时满足3 个条件:①所有认证结果选项均没有不达标情形;②通用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③单项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相对于之前的标准,大家须注意一个变化,之前的标准满足3个条件:①没有不达标(-2分);②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基本达标(-1分)不超过3项;③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即基本达标(-1分)总体不能超过5个。
        而这其中的核心变化点:原认证标准通过要求是按总分记录,并看“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类别”中的基本达标情况;而新的认证标准通过要求是看“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中的基本达标情况。

        对此,从企业认证准备角度来看,实际难度“有所变高”,主要原因体现在“通用标准”是由原先的28个指标项整合而成,并综合了较多“原单项标准”的内容,现要求不能超过3个基本达标项,意味着企业在该16个指标项,特别是10个重点指标项,不能较多存在基本达标情形。

                            

        四、“重点条款”的局部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建议
        对于部分关键条款从原先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合并版来对照看,本次调整后的局部变化主要如下:
        局部变化(一):“进出口活动条款”被删减
        对于进出口活动条款,原标准中对于涉及到进出口业务的相关流程制度的建立,在本次标准调整中均未体现。
        建议:对于该标准的变化是否意味着企业后续做认证就不需要建立进出口相关的流程控制制度呢?对此,从进出口单证控制角度,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的。
        局部变化(二):“准入控制条款”被删减
        对于准入控制条款,原标准中对于进出口涉及各类安全准入控制要求,包括相关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涉及到相关管制认证要求等均纳入其中。但新标准中,将该条款予以删除,仅保留“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相对来说,从标准来看要求降低了。
        建议:对于其他涉及准入控制要求的,在单证控制环节做好相关涉及到的申报随附证件等核实确认工作。
        局部变化(三):“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被删减
        对于信息系统,原要求中较为明确的是实现“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的“五可功能”,在新标准中已删减该标准,体现系统实现流程追溯和检索功能,相对在功能方面要求降低了一些。
        建议:对此,对于高级认证的企业,信息系统依然要求,但功能实现上可以不再强调预警等强化功能。
        局部变化(四):“财务指标”再次降低要求
        对于“财务状况”由原来的“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再次下调到“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
        局部变化(五):“守法标准”再次降低要求
        对于“守法标准”中原来企业守法的部分要求“上年度以及本年度1月至上月没有超过法定缴款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予以删除。
        局部变化(六):“货物物品安全”的范围要求增加
        对于货物安全中的“集装箱”范围予以扩大到“海运集装箱、空运集装器及其他用于装运进出口货物的可移动装置和厢式货车”。
        建议:对此,将集装箱的范围扩大,因此实施七点检查法的范围相应扩大,实际操作时的执行范围和记录适当增多。
        局部变化(七):“培训管理”进行了整合
        对于海关业务培训、信息安全培训、危机管理培训、贸易安全培训全部整合到贸易安全标准中。
        建议:对此,一方面从培训管理角度便于集中,同时也需要注意该部分涵盖原先的几项培训,各类培训需要兼顾到。
        五、值得“注意”的地方
        对于新版本的标准,变化之大,消减了部分之前版本的弊端(如:原先的守法标准中的题”;申报规范、传输规范等)。但本标准中,仍然有需要我们予以注意的地方。
        其一、对于“通用标准”中“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了1年内的违规违法要求(如单次违规处罚不能超过5万等),但在“单项标准”中对于“代理报关业务”又规定了另外的为规范违法要求(如单次违规处罚不能超过1万等),需要予以注意。
        其二、进出口活动在规定上被删减,但该部分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因此,实际操作时,对于“建立并执行进出口业务涉及各类监管方式的规范作业管控制度或流程”认为还是有必要的。
        其三、“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指标合并到了贸易安全标准中,从管理操作上便捷一些,对理解上会存在偏差,该指标项部门与内部控制的进出口控制息息相关,原标准予以区分从理解上更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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