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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认证目录是怎样的?

日期:2020-09-03浏览次数:1962次作者:浙江验厂网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下半部分内容:

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证书内容】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覆盖范围(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管理及保密;也包括对知识产权实施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或者业务环节,如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三十条【证书标志】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第三十一条【证书和标志管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暂停、撤销或者注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公共查询】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证书使用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监管职责】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地方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理规定】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认证机构资质。
第三十七条【人员处罚规定】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论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配合监督检查义务】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处罚依据】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举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规定】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2018.4.1起施行)


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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