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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GMP 110认证介绍,电子烟标准内容、突出特点及烟草专卖许可申请

日期:2022-04-24浏览次数:1764次作者:浙江验厂网

        3月1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规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电子烟行业要在仅仅四十多天的时间中完成重建。专家表示,电子烟行业未来发展将有法可依,有望告别无序生长。而政策趋严将进一步推升行业进入门槛,集中度或将持续提升,拥有产品、品牌、技术优势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有望受益。
        电子烟作为“减害”产品,并非完全无害,且含有尼古丁,这让电子烟从诞生之初便备受争议。由于电子烟国家标准尚未出台,行业长期处于鱼龙混杂的状态,消费者针对电子烟产品的投诉也从未间断。随着电子烟监管法制化的开启,势必会让电子烟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不过短期来看,电子烟行业将面临严峻挑战。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电子烟管理办法》尚缺配套细则,如许可证申请流程、产品检验检测流程、一线门店由专卖店切换至集合店方法等等;一线零售从业者还在等待指引,也需要更多时间完成申请流程、清理库存等等工作。
        此外,本次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与2021年12月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不同,主要差异包括: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
        《电子烟》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基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并接轨国际监管趋势,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电子烟》国家标准提出了科学适用的技术内容,其突出特点体现在:第一,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第二,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


        如何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申请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下同)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大连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
        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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